16 地方議會議長、副議長之選舉,應在宣誓就職典禮後即時舉行,以得票達出席總數之過半數者為當選,選舉結果無人當選時:
(A)應立即舉行第二次投票
(B)應在開議前,擇日舉行第二次投票
(C)以抽籤決定之
(D)由前任議長、副議長連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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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6), B(179), C(94), D(5), E(0) #376243
統計: A(996), B(179), C(94), D(5), E(0) #376243
詳解 (共 4 筆)
#717665
第45條(議長、主席之選舉規定)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議長、副議長,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副主席之選舉,應於議員、代表宣誓就職典禮後即時舉行,並應有議員、代表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以得票達出席總數之過半數者為當選。選舉結果無人當選時,應立即舉行第二次投票,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得票相同者,以抽籤定之。補選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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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613
地方制度法4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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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788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第11條 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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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572
地方議會議長、副議長之選舉,應在宣誓就職典禮後即時舉行,以得票達出席總數之過半數者為當選,選舉結果無人當選時:應立即舉行第二次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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