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有關我國勞工保險條例對於老年給付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保險年資合計每滿 1 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 2 個月
(B)被保險人逾 60 歲繼續工作者,其逾 60 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 5 年計
(C)符合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條件而延後請領者,於請領時應發給展延老年年金給付
(D)對於尚未符合請領老年年金之年齡而提前請領者,最多減給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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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90), B(1063), C(1116), D(1256), E(0) #2017528
統計: A(2490), B(1063), C(1116), D(1256), E(0) #2017528
詳解 (共 10 筆)
#3419435
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或同條第二項規定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被保險人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其逾六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合併六十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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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2626
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或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
1、保險年資每滿1年→給1個月
2、合計超過15年→給2個月(1年),最多45個月
3、超過60歲的→最多5年;若一次提領→5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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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3416
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項所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條件而延後
請領者,於請領時應發給展延老年年金給付。每延後一年,依前條規定計
算之給付金額增給百分之四,最多增給百分之二十。
請領者,於請領時應發給展延老年年金給付。每延後一年,依前條規定計
算之給付金額增給百分之四,最多增給百分之二十。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十五年,未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請領
年齡者,得提前五年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每提前一年,依前條規定計算之
給付金額減給百分之四,最多減給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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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0892
勞工保險條例
第 58-2 條
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項所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條件而延後
請領者,於請領時應發給展延老年年金給付(C)。每延後一年,依前條規定計 算之給付金額增給百分之四,最多增給百分之二十。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十五年,未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請領 年齡者,得提前五年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每提前一年,依前條規定計算之 給付金額減給百分之四,最多減給百分之二十。(D)
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或同條第二項規定一次請 領老年給付者,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
月(A);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最 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 被保險人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其逾六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 計(B),合併六十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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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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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0483
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方式擇優發給:
一、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零點七七五計
算,並加計新臺幣三千元。
二、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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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0794
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項所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條件而延後
請領者,於請領時應發給展延老年年金給付。每延後一年,依前條規定計
算之給付金額增給百分之四,最多增給百分之20。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十五年,未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請領
年齡者,得提前五年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每提前一年,依前條規定計算之
給付金額減給百分之四,最多減給百分之20。
請領者,於請領時應發給展延老年年金給付。每延後一年,依前條規定計
算之給付金額增給百分之四,最多增給百分之20。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十五年,未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請領
年齡者,得提前五年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每提前一年,依前條規定計算之
給付金額減給百分之四,最多減給百分之20。
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
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15年者,超過部分,每滿1年發給2個月,最高以45個月為限。
被保險人逾60歲繼續工作者,其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
計,合併60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50個月為限。
被保險人逾60歲繼續工作者,其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
計,合併60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50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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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9002
(A)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2個月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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