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有關民法第 250 條規定之違約金類型有「損害賠償總額預定違約金」與「懲罰性違約金」兩種,下列敘
述何者正確?
(A)「損害賠償總額預定違約金」,倘若債務人有債務不履行發生,惟債權人所受實際損害遠低於約定之
額度時,債權人即不得請求此一違約金金額
(B)「懲罰性違約金」,只要債務人有債務不履行發生時,即便債權人未因此而受損害,債權人仍得請求
此一違約金金額
(C)「損害賠償總額預定違約金」,債務人有債務不履行發生,導致債權人受損害時,債權人除此一違約
金外,亦得請求其他損害賠償金額
(D)「懲罰性違約金」,債務人有債務不履行發生,導致債權人受損害時,債權人除此一違約金外,不得
請求其他損害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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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 B(2005), C(625), D(179), E(0) #1468933
統計: A(113), B(2005), C(625), D(179), E(0) #1468933
詳解 (共 10 筆)
#6229696
按民法第二百五十條就違約金之性質,區分為損害賠償預定性質之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
損害賠償預定違約金:乃將債務不履行債務人應賠償之數額予以約定,亦即一旦有債務不履行情事發生,債務人即不待舉證證明其所受損害係因債務不履行所致及損害額之多寡,均得按約定違約金請求債務人支付,此種違約金於債權人無損害時,不能請求。
懲罰性之違約金:係以強制債務之履行為目的,確保債權效力所定之強制罰,故如債務人未依債之關係所定之債務履行時,債權人無論損害有無,皆得請求,且如有損害時,除懲罰性違約金,更得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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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8999
第 250 條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
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
,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
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1)懲罰性違約金(履約擔保作用):債權人得請求違約金,並得請求損害賠償(2)損害賠償預定性違約金(損害填補作用):債權人僅得請求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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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2804
(A)「損害賠償總額預定違約金」,
倘若債務人有債務不履行發生,
惟債權人所受實際損害遠低於約定之額度時,
債權人依然可以請求此一違約金金額。
(C) 「損害賠償總額預定違約金」,
債務人有債務不履行發生,
導致債權人受損害時,
債權人除此一違約金外,
不得請求其他損害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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