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服務於臺北市政府的某專員甲,多年前向乙借錢,逾期甚久未歸還,一日,乙向甲表示,如甲將其承辦之某件招標工程底價告知,即可免除其債務,當時甲雖未表示同意,惟心已默許,嗣後,即將招標底價洩漏於乙,乙亦免除甲之債務。事後,乙為邀寬減,乃向檢察機關告知此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雖受利益在後,但約定在先(默契),仍無礙於成立刑法第122條第2項收受不正利益因而為違背職務行為罪
(B)甲嗣後將招標底價洩漏於乙,另成立刑法第132條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C)甲之收受不正利益罪與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依實質競合關係論處
(D)乙之所為應成立刑法第122條第3項行賄罪中之「交付不正利益罪」,但因其自首,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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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0), B(143), C(1195), D(717), E(0) #370382
統計: A(230), B(143), C(1195), D(717), E(0) #370382
詳解 (共 10 筆)
#1376791
實質競合又稱之為數罪併罰(刑法第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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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7041
第62條(自首減輕)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122條(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
I.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II.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III.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IV.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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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931
C侵害不同法益,依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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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7783
回樓上8F,(D)刑法第122條第3項,即是指刑法第62條但書的特別規定,故(D)但因其自首,應減輕或免除其刑=>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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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911
D正確,是依122III(62但),自首是"必"減免.如果等到偵查或審判中才自白,才變成只有"得"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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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229742
什麼是實質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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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8777
為了要求(邀是要的同義)寬減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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