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某一女性員工於下班後陪同雇主外出與客戶應酬,遭客戶性騷擾,該員工立即向雇主反映,但雇主置之不理,要求她息事寧人、勿影響公司與客戶往來。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因性騷擾之行為人為客戶,並非公司員工,因此雇主的行為並不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
(B)該女性員工遭受性騷擾之時並非上班時間,因此雇主的行為並不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
(C)雇主知悉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遭受性騷擾,卻未採取糾正與補救措施,主管機關應處以罰鍰
(D)雇主知悉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遭受性騷擾,應向警察局通報卻未通報,主管機關應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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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65), C(7930), D(787), E(1) #163464

詳解 (共 6 筆)

#482346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二項:雇主知悉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遭受性騷擾,應採取糾正與補救措施。
第二十八條: 受雇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之義務,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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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143
最佳解怪怪的!不太對喔

這條重點在於「雇主是否知悉」3F法條很清楚

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範圍當然是在工作場域裡,非執行職務時所發生的性騷擾,當然不在本法討論範圍裡

所以當雇主或公司知悉時卻不處理,才有損害賠償的可能性

PS處說的也是怪怪滴,女工不也在執行職務嗎?不是坐辦公室才叫執行職務,那這樣在工廠上班不很可憐,每天被性騷擾,公司、老闆知道也不會處理啊,因為不會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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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6758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3 條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
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第 38-1 條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三條第一項後
段、第二項
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
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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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7844
解題脈絡: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定義...
(共 41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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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131

此題在"陪同雇主外出與客戶應酬"-表示她是在工作中

性騷擾的行為與執行職務必須是同一件事時,公司才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PS:如為女工在罐頭工廠中遭到男性工人的性騷擾時,工廠就不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因為罐頭工廠工人的工作是製造罐頭,故性騷擾興工作無直接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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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30

此題若以實例題來寫,是否需要針對執行職務方面判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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