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甲將其 A 腳踏車借給乙騎乘,詎料乙竟以自己名義將 A 腳踏車賣給丙,
並以移轉所有權之意思將 A 腳踏車交付於善意無重大過失之丙。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乙無權處分,丙善意取得 A 腳踏車之所有權
(B)乙無權代理,丙時效取得 A 腳踏車之所有權
(C)甲 2 年內得向丙請求回復 A 腳踏車之所有權
(D)丙自交付時起 2 年後取得 A 腳踏車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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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23), B(60), C(111), D(11), E(0) #2333504
統計: A(1823), B(60), C(111), D(11), E(0) #2333504
詳解 (共 6 筆)
#4069545
保護善意第三人制度的公平性,實際上是立法者衡酌整體社會狀況,所做成的價值取捨。
民法
第118條第1項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第 948 條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第 761 條
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第 801 條
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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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6569
甲將其所有之電腦寄放於乙處;乙未得甲之同意,即以甲之名義將該電腦出賣並移轉所有權給丙。下列有關甲、乙與丙間法律關係之敘述,何者正確?
A若丙為善意,丙亦無善意取得之適用(V)
B若丙為善意,丙得善意取得該電腦
C若甲同意乙之行為,丙得善意取得該電腦
D若甲不同意乙之行為,丙得善意取得該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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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9698
請問有人可以解釋有無949的適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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