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甲起訴請求乙給付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法院判命乙給付 40 萬元,甲具狀提起一部上訴,請求命 乙再給付 7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於到場聆聽第一審法院判決宣示後,毋庸待收受該判決,即可提起上訴
(B)甲所受敗訴判決,未上訴部分,已先行確定
(C)如甲欲撤回上訴,應得乙之同意
(D)上訴期間,自判決對外表示時即起算不變期間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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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9), C(9), D(18), E(0) #351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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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7331861
民事訴訟法§440:上訴期間
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A:正確。
D:判決送達後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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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459:上訴之撤回
1.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但被上訴人已為附帶上訴者,應得其同意。
2.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其中一人或數人於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時,法院應即通知視為已提起上訴之共同訴訟人,命其於十日內表示是否撤回,逾期未為表示者,視為亦撤回上訴。
3.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4.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撤回上訴準用之。
2.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其中一人或數人於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時,法院應即通知視為已提起上訴之共同訴訟人,命其於十日內表示是否撤回,逾期未為表示者,視為亦撤回上訴。
3.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4.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撤回上訴準用之。
B:若他造對該部分行附帶上訴則也會移送二審。
C:若他造已附帶上訴則應得對方同意始能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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