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繼承人聲請土地權利之繼承登記,其期限如何限制?
(A)自繼承開始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
(B)自繼承開始之日起,二個月內為之
(C)自繼承開始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D)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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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17), C(278), D(990), E(0) #1531718

詳解 (共 3 筆)

#5213767
常與得放棄繼承權搞混 三個月
(共 1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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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1605

土地法 第73條

聲請人及聲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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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0670
土地法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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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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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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