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臺北市民王大毛,向臺北市政府申請設置加油站,經臺北市政府許可,發給許可文書。但在該許
可文書中,誤將申請人「王大毛」繕寫為「王太毛」 。假設相關卷宗資料中並無「王太毛」其人, 根據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該許可文書:
(A)構成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
(B)機關不得依職權更正該誤寫之瑕疵
(C)機關得依申請更正之
(D)僅得向行政法院起訴請求發給特定內容之許可文書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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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將申請人「王大毛」繕寫為「王太毛」→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