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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1年 - 101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水上警察人員:海巡法規(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汙染防治法、行政執行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6027 | 科目:海巡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1年 - 101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水上警察人員:海巡法規(包括國家安全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海岸巡防法、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海洋汙染防治法、行政執行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16027

年份:101年

科目:海巡法規

16 違法使用海巡器械可能有刑事、行政與民事責任,因此就刑事責任以觀,對於依據《海岸巡防機關器械 使用條例》第 7 條第 1 項第 1 款使用槍枝而又無刑事責任者,則該款之使用槍枝行為,本質上為下列何性 質?
(A)緊急避難
(B)正當防衛
(C)依法令之行為
(D)承諾之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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