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關於共有物之禁止分割約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禁止分割約定之期限不得逾 5 年
(B)以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時,其禁止之效力最長為 10 年
(C)共有物如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 30 年
(D)為維持共有不動產之不分割約定之穩定性,應有部分之受讓人亦應受其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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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52), C(129), D(311), E(0) #494538
統計: A(87), B(52), C(129), D(311), E(0) #494538
詳解 (共 8 筆)
#789598
不動產:於登記後,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具有效力。
動產:對於應有部分之受讓人或取得物權之人,以受讓或取得時知悉其情事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具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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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8278
(D)解析:本選項涉及到共有人間協議的效力
826之1規定適用於分管協議、裁定、禁止分割協議、分割協議等各種共有人間所為之合意,合先敘明。
早期實務判例採「絕對物權效力說」,認為此一協議除當然拘束契約當事人(即共有人),對於概括受讓人亦有拘束力,構成債之相對性例外。但於特定受讓人是否亦受拘束,則有爭執。
惟,經民法物權編修正後,則明文依照民法第826之1條處理,
採行區分說異其處理,如下分述:
a.於動產共有人間之約定:依照釋字349,如特定受讓人主觀為善意無過失而不知悉其約定之存在,即不受其拘束。
b.於不動產共有人間之約定,以該約定是否已經過登記為區分:
i.已經過登記之約定,其具有可信賴、觀察之公示外觀,特定受讓人自應受到拘束,構成債權相對性例外。
ii.未經過登記之約定,實務上回歸釋字394處理,以特定受讓人之主觀是否為善意無過失為斷。惟,學說上有認回歸約定僅具有債權效力,而不得拘束契約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釋字394於此一情形應無適用餘地,併與說明。
本題中,受讓人沒有充分說明清楚為概括受讓人或特定受讓人,故非謂均受拘束,
兩者效力全然不同,不可同一而語。
(相對來說,a b c 選項 勉強選得出來,不過認真說起來這題出得真的有點含糊)
826之1規定適用於分管協議、裁定、禁止分割協議、分割協議等各種共有人間所為之合意,合先敘明。
早期實務判例採「絕對物權效力說」,認為此一協議除當然拘束契約當事人(即共有人),對於概括受讓人亦有拘束力,構成債之相對性例外。但於特定受讓人是否亦受拘束,則有爭執。
惟,經民法物權編修正後,則明文依照民法第826之1條處理,
採行區分說異其處理,如下分述:
a.於動產共有人間之約定:依照釋字349,如特定受讓人主觀為善意無過失而不知悉其約定之存在,即不受其拘束。
b.於不動產共有人間之約定,以該約定是否已經過登記為區分:
i.已經過登記之約定,其具有可信賴、觀察之公示外觀,特定受讓人自應受到拘束,構成債權相對性例外。
ii.未經過登記之約定,實務上回歸釋字394處理,以特定受讓人之主觀是否為善意無過失為斷。惟,學說上有認回歸約定僅具有債權效力,而不得拘束契約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釋字394於此一情形應無適用餘地,併與說明。
本題中,受讓人沒有充分說明清楚為概括受讓人或特定受讓人,故非謂均受拘束,
兩者效力全然不同,不可同一而語。
(相對來說,a b c 選項 勉強選得出來,不過認真說起來這題出得真的有點含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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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3549
這題出的有點斷章取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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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961
D:要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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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5631
D??哪裡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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