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情形,何者不得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A)知名麵店甲因為水公司施工停水,停止營業 3 天,導致乙無法團購轉賣
(B)丙所購買偷工減料之房屋於地震中倒塌,致丙身體受傷
(C)丁因其子被殺害後所支出之殯葬費新臺幣 10 萬元
(D)戊因為遭逢車禍,驚嚇過度,夜夜難眠,造成精神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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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1), B(47), C(50), D(114), E(0) #2937958

詳解 (共 6 筆)

#5523418
(A)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所稱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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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2163
A選項為純粹經濟上損失,就此損害之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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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3239
第 192 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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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2382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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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8003
我想問D屬於精神賠償不是應該依據195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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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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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8754
停水也不是不法 這樣解釋是否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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