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規定有關自治條例之名稱,下列何者錯誤?
(A)在直轄市稱為直轄市法規
(B)在縣(市)稱為縣(市)規章
(C)在鄉(鎮、市)稱為鄉(鎮、市)規則
(D)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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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7), B(212), C(1571), D(304), E(0) #1320217
統計: A(347), B(212), C(1571), D(304), E(0) #1320217
詳解 (共 5 筆)
#1888773
(A)直轄市:直轄市法規
(B)縣(市):縣(市)規章
(C)鄉(鎮、市):鄉(鎮、市)規則規約
(D)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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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8555
地方制度法 第26條第1項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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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0789
第26條(自治條例)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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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0617
回樓上,規則不是只有給行政機關使用而已喔﹗像是「自律規則」於立法機關就會使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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