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關於跨國(境)婚姻媒合管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須以公益服務為導向
(B)禁止使用境外 IP 在網路上刊登跨國婚姻媒合廣告
(C)辦理跨國婚姻媒合服務之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D)媒合服務契約應以英文及中文雙語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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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31), C(14), D(435), E(0) #2052242
統計: A(44), B(31), C(14), D(435), E(0) #2052242
詳解 (共 2 筆)
#4182032
第 58 條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
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第 17 條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受託辦理跨國(境)婚姻媒合服務時,應與受媒合當事人簽訂書面契約。前項書面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並以受媒合當事人居住國之官方語言及中文雙語作成:
一、服務項目。
二、收費項目及金額。
三、收費及退費方式。
四、違約之損害賠償事宜。
五、其他經移民署規定之事項。 書面契約未載明之費用,無請求權,並不得於契約訂定後,另立名目,增加額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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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1938
《入出國及移民法》§58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為營業項目。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
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17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受託辦理跨國(境)婚姻媒合服務時,應與受媒合當事人簽訂書面契約。
前項書面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並以受媒合當事人居住國之官方語言及中文雙語作成:
一、服務項目。
二、收費項目及金額。
三、收費及退費方式。
四、違約之損害賠償事宜。
五、其他經移民署規定之事項。
書面契約未載明之費用,無請求權,並不得於契約訂定後,另立名目,增加額外費用。
前項書面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並以受媒合當事人居住國之官方語言及中文雙語作成:
一、服務項目。
二、收費項目及金額。
三、收費及退費方式。
四、違約之損害賠償事宜。
五、其他經移民署規定之事項。
書面契約未載明之費用,無請求權,並不得於契約訂定後,另立名目,增加額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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