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A 被 B 駕車撞傷。住院期間,由親友無償看護。關於 B 的賠償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親友是無償看護,所以 A 並無損害,因此 B 也無須賠償
(B) A 雖然無損害,但 B 應向親友賠償一般看護費用
(C) B 必須賠償一般看護費用給 A
(D) A 必須將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親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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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9), B(599), C(2112), D(126), E(0) #1860327
統計: A(189), B(599), C(2112), D(126), E(0) #1860327
詳解 (共 3 筆)
#3221257
88台上1827判決
按因親屬受傷,而由親屬代為照顧被上訴人之起居,固係基於親情,但親屬看護所付出之勞力,並非不能評價為金錢,只因兩者身分關係密切而免除支付義務,此種親屬基於身分關係之恩惠,自不能加惠於加害人即上訴人。故由親屬看護時,雖無現實看護費之支付,但應衡量及比照僱用職業護士看護情形,認被害人即被上訴人受有相當於看護費之損害,得向上訴人請求賠償,乃現今實務上所採之見解,亦較符公平正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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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0382
依據民法第191-2條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以及民法第193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基於以上兩條所述 B必須一般看護費用給A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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