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下列有關國民入出國之規定,何者錯誤?
(A)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入出國,原則上不須申請許可
(B)役男依法均被禁止出國,於服完兵役義務後,始許可出國
(C)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入國,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許可
(D)涉及國家安全之公務人員,應先經其服務機關核准,始得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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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1), B(557), C(244), D(1558), E(0) #361205
統計: A(131), B(557), C(244), D(1558), E(0) #361205
詳解 (共 10 筆)
#1038200
(C) 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
入出國及移民署得不予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許可之列舉條件中,並沒有這一款 [第11條]
第18條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
十五、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
第 24 條
外國人依前條規定申請居留或變更居留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不予許可:
二、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
均是外國人!因此
(C)選項應改為: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為入出國及移民署得不予外國人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或申請居留或變更居留原因許可之列舉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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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189
應該都亂講吧= =
(C)是外國人禁止入國的規定還有不許可他申請居留的條件之一
(C)是外國人禁止入國的規定還有不許可他申請居留的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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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903
第18條(外國人禁止入國之情形)【強制驅逐】§36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
一、未帶護照或拒不繳驗。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護照或簽證。
三、冒用護照或持用冒領之護照。
四、護照失效、應經簽證而未簽證或簽證失效。
五、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
六、攜帶違禁物。
七、在我國或外國有犯罪紀錄。
八、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疾病或其他疾病。
九、有事實足認其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但依親及已有擔保之情形,不在此限。
十、持停留簽證而無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票、船票,或未辦妥次一目的地之入國簽證。
十一、曾經被拒絕入國、限令出國或驅逐出國。
十二、曾經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
十三、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
十四、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
十五、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
外國政府以前項各款以外之理由,禁止我國國民進入該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經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外交部後,得以同一理由,禁止該國國民入國。
第一項第十二款之禁止入國期間,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一年,並不得逾三年。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
一、未帶護照或拒不繳驗。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護照或簽證。
三、冒用護照或持用冒領之護照。
四、護照失效、應經簽證而未簽證或簽證失效。
五、申請來我國之目的作虛偽之陳述或隱瞞重要事實。
六、攜帶違禁物。
七、在我國或外國有犯罪紀錄。
八、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疾病或其他疾病。
九、有事實足認其在我國境內無力維持生活。但依親及已有擔保之情形,不在此限。
十、持停留簽證而無回程或次一目的地之機票、船票,或未辦妥次一目的地之入國簽證。
十一、曾經被拒絕入國、限令出國或驅逐出國。
十二、曾經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
十三、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
十四、有妨害善良風俗之行為。
十五、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
外國政府以前項各款以外之理由,禁止我國國民進入該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經報請主管機關會商外交部後,得以同一理由,禁止該國國民入國。
第一項第十二款之禁止入國期間,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一年,並不得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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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522
國民若無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條所列禁止出國之情形,即可出國
第 6 條 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禁止其出國:
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二、通緝中。
三、因案經司法或軍法機關限制出國。
四、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
五、涉及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
六、涉及重大經濟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嫌疑。
七、役男或尚未完成兵役義務者。但依法令得准其出國者,不在此限。
八、護照、航員證、船員服務手冊或入國許可證件係不法取得、偽造、變
造或冒用。
九、護照、航員證、船員服務手冊或入國許可證件未依第四條規定查驗。
十、依其他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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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764
| 第 11 條 |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 出國及移民署得不予許可: 一、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 二、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三、未經許可而入國。 四、冒用身分或以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件申請。 五、曾經協助他人非法入出國或身分證件提供他人持以非法入出國。 六、有事實足認其係通謀而為虛偽之結婚。 七、親屬關係因收養而發生,被收養者入國後與收養者無在臺灣地區共同 居住之事實。 八、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健康檢查項目不合格。但申請人未滿二十歲, 不在此限。 九、曾經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十、曾經逾期停留。 十一、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面談。 十二、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第七十條之查察。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公告者。 經許可居留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形之一,或發現申請當時所提供 之資料係虛偽不實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 經許可定居後,有第一項第四款或第六款情形之一,或發現申請當時所提 供之資料係虛偽不實者,得撤銷或廢止其定居許可;已辦妥戶籍登記者, 戶政機關並得撤銷或註銷其戶籍登記。 依前二項規定撤銷或廢止居留、定居許可者,應自得撤銷或廢止之情形發 生後五年內,或知有得撤銷或廢止之情形後二年內為之。但有第一項第四 款或第六款規定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九款及第十款之不予許可期間,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一年 ,並不得逾三年。 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於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在臺灣地區 居留或定居時,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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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570
(C)是外國人申請居留得不予許可的條件,第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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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681
請問 關於答案( B ) 及 ( C ) 的法條出處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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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2824
B:
依 役男出境處理辦法
第 2 條:
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齡男子(以下簡稱役男)申請出境,依本辦法及入出境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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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可以知道役男可以申請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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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682
考的太細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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