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權利變更之日起多久之內為之?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
日起多久之內為之?
(A)一個月內;三個月內
(B)一個月內;六個月內
(C)一個月內;一年內
(D)六個月內;一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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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545), C(14), D(3), E(0) #1304962
統計: A(34), B(545), C(14), D(3), E(0) #1304962
詳解 (共 1 筆)
#1370173
地登記規則
第33條
Ⅰ【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權利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為之。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
Ⅱ前項權利變更之日,係指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契約成立之日。 二、法院判決確定之日。 三、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之日。 四、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成立之調解,經法院核定之日。 五、依仲裁法作成之判斷,判斷書交付或送達之日。 六、產權移轉證明文件核發之日。 七、法律事實發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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