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依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33 條、第 40 條及第 46 條規定,教保服務人員如有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不當對待行為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甲、教保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身心暴力、不當對待之行為。
乙、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行為者,處行為人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6 萬元以下罰鍰。
丙、對幼兒有情節重大之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行為者,處行為人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罰鍰。
丁、前述乙、丙情形,主管機關均應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
(A) 甲乙丙。
(B) 甲乙丁。
(C) 乙丙丁。
(D) 甲乙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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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7), C(2), D(39), E(0) #387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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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4575
甲、教保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身心暴力、不當對待之行為。
教保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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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行為者,處行為人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6 萬元以下罰鍰。
教保服務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處行為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

丙、對幼兒有情節重大之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行為者,處行為人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60 萬元以下罰鍰。
教保服務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對幼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
  1. 身心虐待。
  2. 情節重大之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

丁、前述乙、丙情形,主管機關均應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
教保服務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對幼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行為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
  1. 身心虐待。
  2. 情節重大之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
教保服務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對幼兒有非屬情節重大之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其他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處行為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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