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依票據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支票之發票人,不得於付款提示期間撤銷付款之委託
(B)委託銀行擔當付款之本票發票人,在到期日前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
(C)匯票之發票人委託他人付款時,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
(D)本票之發票人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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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69), B(818), C(484), D(728), E(0) #2497245
統計: A(2069), B(818), C(484), D(728), E(0) #2497245
詳解 (共 5 筆)
#5628000
(B、C、D)匯票和本票→可隨時撤銷付款委託
=以銀行為擔當付款人之本票,在付款之前,隨時可以撤銷付款委託
=匯票之發票人委託他人付款時,隨時可以撤銷付款之委託
=本票之發票人隨時可以撤銷付款之委託
(A)支票之發票人,不得於付款提示期間(§130條5d/7d/2m)撤銷付款之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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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8660
票據法
第 135 條
發票人於第 130 條所定期限內,不得撤銷付款之委託。
第 130 條
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
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
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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