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國家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依司法院釋字第 516 號解釋,對於被徵收財產之所有人,應採取下列何種措施?
(A)合理之賠償
(B)最低限度之補償
(C)合理之補償
(D)最低限度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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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2), B(429), C(14769), D(60), E(0) #355316

詳解 (共 7 筆)

#477559


合法 :補償

違法: 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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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559

 
釋字第 516 號

 

國家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合理之補償。此項補償乃因財產之徵收,對被徵收財產之所有人而言,係為公共利益所受之特別犧牲,國家自應予以補償,以填補其財產權被剝奪或其權能受限制之損失。故補償不僅需相當,更應儘速發給,方符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意旨。準此,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三條明定,徵收土地補償之地價及其他補償費,應於「公告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此項法定期間,雖或因對徵收補償有異議,由該管地政機關提交評定或評議而得展延,然補償費額經評定或評議後,主管地政機關仍應即行通知需用土地人,並限期繳交轉發土地所有權人,其期限亦不得超過土地法上述規定之十五日(本院院字第二七○四號、釋字第一一○號解釋參照)。倘若應增加補償之數額過於龐大,應動支預備金,或有其他特殊情事,致未能於十五日內發給者,仍應於評定或評議結果確定之日起於相當之期限內儘速發給之,否則徵收土地核准案,即應失其效力。行政法院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略謂:司法院釋字第一一○號解釋第三項,固謂徵收土地補償費額經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主管機關通知並轉發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超過土地法第二百三十三條所規定之十五日期限,然縱已逾十五日期限,無從使已確定之徵收處分溯及發生失其效力之結果云云,其與本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於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旨意有違,應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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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543
國家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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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8179
題目應為,依司法院釋字第516解釋。而非第5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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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731
最低限度之補償 能舉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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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8510
原本題目:16.國家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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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6260
釋字516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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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08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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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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