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甲、乙、丙、丁共有土地一宗,應有部分各為四分之一,甲、乙、丙共同決議將該共有地設定典權於戊,典價為二百萬元。典權期限屆滿,丁擬自行備齊典價,回贖典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丁得單獨行使回贖權
(B)丁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方可行使回贖權
(C)丁應得其他二共有人之同意方可行使回贖權
(D)丁非出典人,無權行使回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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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1), B(131), C(75), D(73), E(0) #491961

詳解 (共 3 筆)

#750902
1.甲乙丙丁共有一地各四分之一,以多數決設定典權於戊,係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一項規定,合先敘明。
2.以土地法34之1多數決為之,係代理概念,即甲乙丙代理丁之處分權,為共同之決定,故丁也是出典人,D選項錯誤。
3.既然丁是出典人,當然得於期限屆滿時,予以回贖,倘出典人丁之回贖權須受他共有人同意才能行使,則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有惟出典人之回贖權行使,BC選項之拘束應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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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884
不行耶!民法820第5項,跟本題完全不同
其他保存行為指的事簡易的共有物保存(維護共有物現況之簡易行為)
例如清理土地垃圾,除去雜草,掃掃房子地板,拖拖地等「簡易行為」哦。
跟本題的「回贖權」完全沒關係,況回贖權係屬「形成權」,也跟所謂保存行為性質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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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931
請問這題可不可以適用民法第820條第五項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中的

[其他保存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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