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下列有關輔導老師的網路社交行為當中,何者最符合
諮商專業倫理?
(A)在網路上 Google 個案的資料
(B)在個案要求時,同意將個案加入為臉書上的朋友
(C)撰寫和維持一個名稱為「生活大小事」的個人部
落格
(D)在個案的邀請下,上網瀏覽個案的部落格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9), B(5), C(214), D(1012), E(0) #1284120
統計: A(19), B(5), C(214), D(1012), E(0) #1284120
詳解 (共 4 筆)
#1336161
不懂為何是D,上網瀏覽個案的部落格感覺有可能形成雙重關係(社交關係);
亦不明白輔導老師撰寫個人部落格為何不夠符合諮商專業倫理,
如果在部落格中沒有透漏個人訊息及諮商的相關內容,那應該和專業倫理不牴觸吧?
2.2.4.免受傷害權:
2.2.4.免受傷害權:
d. 雙重關係:
諮商師應儘可能避免與當事人有雙重關係,例如下述,但不止於此:親屬關係、社交關係、商業關係、親密的個人關係及性關係等,以免影響諮商師的客觀判斷,對當事人造成傷害。
諮商師應儘可能避免與當事人有雙重關係,例如下述,但不止於此:親屬關係、社交關係、商業關係、親密的個人關係及性關係等,以免影響諮商師的客觀判斷,對當事人造成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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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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