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在安置特殊幼兒時,應該讓特殊幼兒有機會在自然環境下和一般幼兒互動,以增進其社會及語言能力。此原則 為?
(A)適性教育(developmental appropriate program, DAP)原則
(B)回歸方案(mainstreamed programs)
(C)以幼兒為主的介入服務(child-based intervention)
(D)團體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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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1), B(692), C(62), D(20), E(0) #187144

詳解 (共 3 筆)

#283758
這幾年融合教育成為特殊教育的熱潮,但由於人力、物力、財力無法提供全面完整的支援與協助,結果無法全面顧及一般生的教育權及滿足特殊生的需求,甚至有一般生的家長抗議及特教生的學習效果不彰的情形,在這樣的窘境下,「完全融合」的呼應聲變小了,取而代之的便是再從最少限制環境與適性教育的觀點,重新思考特殊學生安置的問題。特殊教育法第一條:「為使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之國民,均有接受適性教育之權利,充分發展身心潛能,培養健全人格,增進服務社會能力…」,第十三條:「身心障礙學生之教育安置,應以滿足學生需要為前提下,最少限制的環境為原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其教育安置之適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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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996
第十三條:「身心障礙學生之教育安置,應以滿足學生需要為前提下,最少限制的環境為原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其教育安置之適當性。」--->在98年 已經刪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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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885

有人可以解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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