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勞工不遵守工作守則之處罰,是由
(A)主管機關
(B)雇主
(C)法院
(D)警察機關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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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53), B(539), C(12), D(8), E(0) #2908969
統計: A(1753), B(539), C(12), D(8), E(0) #2908969
詳解 (共 1 筆)
#5621535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34 條
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勞工對於前項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應切實遵行。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6 條
違反第二十條第六項、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或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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