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何項職務,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由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擔任?
(A)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
(B)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
(C)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主管人員
(D)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有給職委員
統計: A(1152), B(29), C(469), D(252), E(0) #1022601
詳解 (共 5 筆)
第 二十 條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 (里)長由鄉 (鎮、市、區) 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 (構) 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 (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 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聘任之專業人員 (含兼任主管人員) 。
二、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
三、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
四、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國籍法 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第20條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 (里) 長由鄉 (鎮、市、區) 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選項A)與研究機關 (構) 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 (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 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聘任之專業人員 (含兼任主管人員) 。
二、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選項B)
三、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選項C)
四、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選項D)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今年普考申論題第一題考這題呀@@
我一直覺得第一點背超久 還是寫不完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