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關於區分地上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為了發揮土地分層立體使用之目的,土地所有人於同一土地上下得同時設定普通地上權與區分地上權,不受物權排他效力之拘束
(B)一土地上縱已有普通地上權存在,若土地所有人欲再設定區分地上權者,無須以取得該普通地上權人之同意為必要
(C)同一土地上若已先設定普通地上權,其後始成立區分地上權,為發揮區分地上權之目的,原則上區分地上權應優先於普通地上權之權利行使
(D)區分地上權人得與其設定之土地上下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約定相互間使用收益之限制,包括限制土地所有人對土地之使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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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171), C(178), D(32), E(0) #3428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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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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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6857
這題關於「區分地上權」的敘述中,只有 (A) 是正確的(部分觀點),而 (B)、(C)、(D) 均有法律上的錯誤或瑕疵。若這是一題單選題,最明顯且法律條文直接判定錯誤的是 (C)
但為了精確解析,我們逐一拆解各選項的錯誤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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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選項 (C) 是最嚴重的錯誤 ❌
  • 理由:根據民法第 841 條之 5 規定,同一土地有區分地上權與其他權利(如普通地上權)並存時,其權利行使的先後順序,原則上應依「設定之先後」定之。
  • 解析:法律並未規定區分地上權有「優先於」普通地上權的特權。若普通地上權先設定,區分地上權就不能妨礙原有的權利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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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選項 (B) 亦為錯誤 ❌
  • 理由:根據民法第 841 條之 2 規定,同一土地有具有「使用、收益權利」之人(例如既有的普通地上權人)時,土地所有人若要設定區分地上權,必須經該權利人之同意
  • 解析:為了保護既有權利人的利益,不能跳過他們直接設定新的區分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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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選項 (D) 亦為錯誤 ❌
  • 理由:根據民法第 841 條之 3 規定,區分地上權人與土地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約定使用收益的限制,必須經過「登記」之後,才能對抗第三人。
  • 解析:選項敘述簡略了「登記」這一關鍵要件,且限制內容通常是針對空間層次的劃分,而非漫無目的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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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選項 (A) 的爭議點 ⚠️
  • 解析:雖然物權具有排他性,但「區分地上權」的設計本意就是為了讓土地能分層(立體)使用。在不同高度(空間層次)設定不同權利,並不違反物權排他性(因為空間範圍不同)。但實務上通常不會在「同一空間範圍」重疊設定兩個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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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909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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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41-5 條 同一土地有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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