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關於時效取得之敘述,何者正確?
(A)善意無過失、和平、公然、自主的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 5 年,即取得該動產之所有權
(B)惡意、和平、公然、自主的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 20 年,即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
(C)無權繼續占有人之占有受第三人之無權侵奪,嗣後依民法第 962 條規定,回復其占有者,時效歸於中斷
(D)非表見之不動產役權得為時效取得之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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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9), B(116), C(132), D(60), E(0) #1483077
統計: A(839), B(116), C(132), D(60), E(0) #1483077
詳解 (共 7 筆)
#1630744
第 768-1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
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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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0804
| 第 768 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 權。 |
| 第 768-1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 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
| 第 769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 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
| 第 770 條 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 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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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4171
以所有
(A) 善意無過失以所有、和平、公然、自主的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 5 年,即取得該動產之所有權
3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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