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下列關於物權客體之敘述,何者正確?
(A)違章建築物因其無從辦理所有權登記,故無作為所有權客體之資格
(B)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一部分,故不得單獨作為所 有權之客體
(C)土地上下之特定空間範圍因不具獨立性,故不得作為普通地上權之客體
(D)分別共有物之應有部分因不具物理上之特定性,故不得作為普通抵押權 之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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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0), B(1069), C(72), D(65), E(0) #2333505

詳解 (共 6 筆)

#4069682

違建為事實上處分權,所有人僅有處分權,沒有所有權,因為無法辦理登記。

第 832 條

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第 868 條

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反推未分割可以設定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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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4708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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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2663
依照,民法第66條第1項:土地及其定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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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0198
出資建築房屋之人,於建築完成時即取得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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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5759
17 下列關於物權客體之敘述,何者正確?
(A) 違章建築物因其無從辦理所有權登記,故無作為所有權客體之資格
=>由出資興建之人原始取得所有權
=>屬於民法759條中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的情形
(B)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一部分,故不得單獨作為所有權之客體 
(C) 土地上下之特定空間範圍因不具獨立性,故不得作為普通地上權之客體 
(D) 分別共有物之應有部分因不具物理上之特定性,故不得作為普通抵押權之客體
=>民法819: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此處之處分只限於"法律上之處分"(如:設定抵押權),不得為事實上之處分(如:拆除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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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關於共有物之應有部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數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一物有所有權者,為公同共有人
(B) 共有人得自由移轉處分其應有部分予第三人,不必得其他共有人之同意
(C) 共有人間約定不得自由處分應有部分者,應經登記始生效力
(D) 應有部分之處分,可包括事實上及法律上之處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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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6492
第 66 條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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