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地方自治團體處理跨域合作事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直轄市與縣(市)簽訂行政契約辦理合作事宜前,應先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同意
(B)直轄市得與其他直轄市、縣(市) 、鄉(鎮、市)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處理跨區域垃圾清運事宜
(C)鄉(鎮、市)得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作成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經營大眾捷運系統
(D)直轄市、縣(市) 、鄉(鎮、市)進行跨域合作事宜之方式,並不限於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 協議或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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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1), B(18), C(184), D(84), E(0) #2822951

詳解 (共 4 筆)

#5269904
X(A)直轄市與縣(市)簽訂行政契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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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1817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處理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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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2023

 

自治事項

合辦之事業

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以其他方式合作

跨域

a.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

b.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各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共同辦理

c.指定其中一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

a.經有關議會、代表會通過後,得設組織經營

b.涉及議會職權事項者,得由有關議會、代表會約定之議會or代表會決定

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之利用、增進區域居民之福祉

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

涉及議會、代表會職權者,應經各該議會、代表會同意

涉及管轄權限之移轉、調整者,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應制(訂)定、修正各該自治法規

跨區域之建設計畫、跨區域合作事項,應優先給予補助or其他必要之協助

載明事項

 

行政契約

a.訂定行政契約團體or機關。

b.合作事項、方法

c.費用分攤原則

d.合作期間

e.契約生效要件、時點

f.違約處理方式

g.其他涉及相互間權利義務事項

爭議

得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或依司法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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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4500
地方制度法§24
I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合辦之事業,經有關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通過後,得設組織經營之。(C)
II 前項合辦事業涉及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職權事項者,得由有關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約定之議會或代表會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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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24-1
I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促進區域資源之利用或增進區域居民之福祉(B),得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或以其他方式合作(D),並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A)
II 前項情形涉及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職權者,應經各該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
III 第一項情形涉及管轄權限之移轉或調整者,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應制(訂)定、修正各該自治法規。
IV 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對於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所提跨區域之建設計畫或第一項跨區域合作事項,應優先給予補助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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