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憲法增修條文政黨違憲之敘述,下列何者不在其內?
(A)政黨之成立未經內政部政黨審議委員會許可
(B)政黨之行為危害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
(C)政黨違憲之解散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
(D)政黨之目的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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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47), B(58), C(135), D(406), E(0) #1502461

詳解 (共 3 筆)

#1581734

增修條文第5條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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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n第5條n司法院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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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6961

(A)政黨之成立未經內政部政黨審議委員會許可(O;不在條文內)
(B)政黨之行為危害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X;在條文內)
(C)政黨違憲之解散由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X;在條文內)
(D)政黨之目的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X;在條文內)

憲法增修條文 第 5 條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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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07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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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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