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據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2 條之規定,關於人口販運構成要件「不法作為」之敘述,下列何者不符合法條定義?
(A)摘取受害人器官
(B)對受害人實施妨害性自主犯罪行為
(C)使受害人從事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D)使人為奴隸或類似奴隸、強迫勞動、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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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41), C(12), D(5), E(0) #3460531

詳解 (共 2 筆)

#7265487

《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
(一)不法手段:
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相類之方法。但對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人口販運,不以符合不法手段為必要。
(二)不法作為:
1.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外人口。
2.使他人從事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3.使人為奴隸或類似奴隸、強迫勞動、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實行依我國法律有刑罰規定之行為。
4.摘取他人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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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23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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