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之規定,行政機關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得拒絕之
(B)被請求機關有拒絕之事由時,應將其理由通知請求協助機關
(C)被請求機關不得向請求協助機關要求負擔行政協助所需費用
(D)協助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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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2), B(150), C(9124), D(245), E(0) #1357598

詳解 (共 3 筆)

#1437072
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
  請求協助:
  一、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二、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三、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
  四、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五、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
  六、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
  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被請求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之:
  一、協助之行為,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者。
  二、如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者。
(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得拒絕之。)

  (被請求機關認為無提供行政協助之義務或有拒絕之事由時,應將其理由   通知請求協助機關。)

被請求協助機關對此有異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
  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被請求機關之上級機關決定之。
  (被請求機關得向請求協助機關要求負擔行政協助所需費用。)(被請求機關得向請求協助機關要求負擔行政協助所需費用。)其負擔金額
  及支付方式,由請求協助機關及被請求機關以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
  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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