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關於共有物之分割,下列敘述,何者錯
誤?
(A)共有物之分割,得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B)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或協議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各共有人得向法院請求分
割共有物
(C)各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之物,不負擔保責任
(D)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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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143), C(1671), D(248), E(0) #2396901
統計: A(45), B(143), C(1671), D(248), E(0) #2396901
詳解 (共 4 筆)
#4169021
選項C 共有人之擔保責任:
按各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之物,按其應有部分,負與出賣人同一之擔保責任 (民法第825條)。
蓋分割即係應有部分之互易,又互易為有償契約,準用買賣之規定。
選項D 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第824之1條1項)
又所謂共有物分割之效力何時發生?分述如下:
1.協議分割:
(1)不動產:辦畢分割登記時
(2)動產:交付時
2.裁判分割:
分割形成判決確定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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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2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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