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在我國公民投票是政治參與的重要管道之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人民不滿地方政府效率低落,可提出地方性公投修訂公務員人事考評與敘薪制度
(B)依民意政治原則,創制性公投若通過,即代表該項法律具正當性立即生效
(C)當經濟衰退與通貨膨脹嚴重時,人民可提出要求政府降低稅率之公民投票案
(D)總統無法利用公民投票的提案權,徵詢人民對重大經濟政策之意見
統計: A(21), B(106), C(49), D(179), E(0) #3792320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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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民投票法》第 2 條第 4 項之「禁止提案事項」,包含: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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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薪俸、人事(A)事項:
涉及政府運作及管理執行,為維持文官系統之完整性及安定性,亦不宜由人民行使公民投票。
(2)租稅(B):
乃政府為因應政務支出之需要,強制將人民手中之部分財富徵收為政府所有,由於涉及人民財產之減損,並不宜由人民行使公民投票,否則人民之願望必為減少租稅,造成預算無法編列,影響政府政務之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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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民投票法》第 30 條,法律案的創制(即人民提議定法律)若公投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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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或地方政府應於 3 個月內研擬法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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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立法院或地方議會,並應於下一會期前完成審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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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通過後,並非「立即生效」成為法律,而是進入「必須完成法律制定」的強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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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第 30 條 1 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關法律、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法律或自治條例於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 二、有關法律、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案,行政院、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自治條例提案,並送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四、依憲法之複決案,立法院應咨請總統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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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民投票法》第 16 條(俗稱「防禦性公投」):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時,總統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就「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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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述涉及「主權與國安」的緊急情況外,總統並沒有針對一般「經濟政策」或「社會議題」發動公投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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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政策的公投應由人民、立法院或地方政府(地方性)發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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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第 16 條 1 當國家遭受外力威脅,致國家主權有改變之虞,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就攸關國家安全事項,交付公民投票。 2 前項之公民投票,不適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一項關於期間與同條項第三款、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