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地方政府總預算案,如不能在規定期限審議完成時,其預算之執行,下列敘述何者是錯誤的?
(A)收入部分暫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
(B)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科目,在預算額度內,覈實動支
(C)因應收入部分,支出部分及履行其他法定義務之收支調度需要之債務舉借,覈實辦理
(D)地方政府得報請上級機關邀集各有關機構協商,逾期仍未決定,由邀集協商之機關逕為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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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1053), C(132), D(112), E(0) #376244
統計: A(34), B(1053), C(132), D(112), E(0) #376244
詳解 (共 3 筆)
#667988
地方制度法第40條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總預算案,如不能依第一項規定期限審議完成時,其預算之執行,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收入部分暫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
二、支出部分:
(一) 新興資本支出及新增科目,須俟本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始得動支。
(二) 前目以外之科目得依已獲授權之原訂計畫或上年度執行數,覈實動支。
三、履行其他法定義務之收支。
四、因應前三款收支調度需要之債務舉借,覈實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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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總預算案,如不能在規定期限審議完成時,其預算之執行-
1.收入部分暫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
2.因應收入部分,支出部分及履行其他法定義務之收支調度需要之債務舉借,覈實辦理
3.地方政府得報請上級機關邀集各有關機構協商,逾期仍未決定,由邀集協商之機關逕為決定之
1.收入部分暫依上年度標準及實際發生數,覈實收入
2.因應收入部分,支出部分及履行其他法定義務之收支調度需要之債務舉借,覈實辦理
3.地方政府得報請上級機關邀集各有關機構協商,逾期仍未決定,由邀集協商之機關逕為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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