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之產生方式為:
(A)總統單獨即可任命
(B)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C)由總統提名,經大法官會議過半數同意任命之
(D)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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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526), C(13), D(17), E(0) #183994
統計: A(47), B(526), C(13), D(17), E(0) #183994
詳解 (共 5 筆)
#1044694
法院組織法
| 第 66 條 |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特任;主任檢察官,簡任第十四職等;檢察官 ,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 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其分院檢察署檢 察長,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等。高等法院及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檢察官,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 薦任第九職等;繼續服務二年以上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 職等。 地方法院及分院檢察署檢察長,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主任檢察官 ,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檢察官,薦任第八職等至 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試署檢察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 九職等;候補檢察官,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但直轄市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長,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二年以上,調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 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者,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四職 等。 第三十四條第二項後段於高等法院及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準用 之。 第二項、第四項之規定,溯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生效。 第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於地方法院及分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官準 用之;其審查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 不得連任。 總統應於前項規定生效後一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 長人選。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除年度預算案及法律案外,無須至立法院列席備 詢。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因故出缺或無法視事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重新 提出人選,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其任期重行計算四年,不得連任。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於任命時具司法官身分者,於卸任時,得回任司 法官。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於任滿前一個月,總統應依第八項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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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4702
不好意思 貼上去後每一項都跑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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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903
求法條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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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2331
法院組織法第 66 條
1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特任。
2 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不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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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907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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