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有關建築物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中華民國 88 年以前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免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
(B)供建築物使用類組 G-1、G-2 組使用之樓地板面積累計達 10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得免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
(C)供建築物使用類組 B-4 組使用之樓地板面積累計未達 10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得免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
(D)供建築物使用類組 A-1 組使用之樓地板面積累計達 10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且該建築物同屬一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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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5), B(96), C(22), D(16), E(0) #3349486
統計: A(305), B(96), C(22), D(16), E(0) #3349486
詳解 (共 2 筆)
#6632202
應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的對象
- 一、88年12月31日以前領得建造執照,供建築物使用類組A-1、A-2、B-2、B-4、D-1、D-3、D-4、F-1、F-2、F-3、F-4、H-1組使用之樓地板面積累計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且該建築物同屬一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 二、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依法認定耐震能力具潛在危險疑慮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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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s://www.tw119.com.tw/service_article2.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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