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機關與廠商因採購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 請:
(A)申訴。
(B)仲裁。
(C)調解。
(D)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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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31), C(602), D(11), E(0) #3087539

詳解 (共 2 筆)

#5920670
政府採購法 第85-1條 機關與廠商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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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履約爭議(例如契約執行上的爭議,而非招標、決標過程的爭議),當機關與廠商雙方無法自行達成協議時,可以選擇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進行 調解

  • 申訴 (A): 適用於對招標、決標程序不服的爭議,而不是履約爭議。

  • 仲裁 (B): 是一種解決履約爭議的方式,但通常是向仲裁機構申請,而不是直接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

  • 訴訟 (D): 這是最終的司法途徑,是向法院提起,而不是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 所以正確答案是 (C) 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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