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甲向乙借貸新臺幣100 萬元,擬以甲之某一金錶交付乙供擔保,問甲乙間不得採取下列何種交付方式:
(A)指示交付
(B)簡易交付
(C)占有改定
(D)現實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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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 B(68), C(848), D(50), E(0) #429971
統計: A(126), B(68), C(848), D(50), E(0) #429971
詳解 (共 4 筆)
#678512
885:(設定質權之生效要件)
質權之設定,因供擔保之動產移轉於債權人占有而生效力
質權人不得使出質人或債務人代自己占有質物---此即排除占有改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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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1442
1、現實交付:經讓與合意,由讓與人確實的將動產交付與受讓人手中,始發生移轉所有權行為的效力。
2、簡易交付:經讓與合意時,發生移轉所有權的效力。
例如:甲於台北向乙借用A車,後來甲移居高雄,乙因友情決定贈A車於甲,但若要求甲先將A車返還與乙,然後乙在基於讓與A車所有權的意思交付與甲,是脫離生活現實,浪費經濟資源的作法,故法律規定當甲乙就移轉A車所有權合意時,即生所有權移轉之效果,因為不須為現實交付行為,故稱為簡易交付。
3、占有改定:經讓與合意,而讓與人由所有權人地位更低為直接占有權人地位時,發生移轉所有權的效力,不須現實交付。
例如:甲出售A車與乙,乙請求甲交付A車,但甲央求乙暫時租用數天,乙允諾時,甲基於租賃契約由A車原所有權人地位,更變為A車直接占有權人,而乙基於租賃契約的間接占有地位取得A車所有權,基於租賃契約為A車的間接占有權人,故稱占有改定。
4、指示交付:經讓與合意,而讓與人將對第三人的返還權利讓與受讓人時,即生移轉所有權之效力,不須現實交付。
例如:甲租用乙宅,並交付押金與乙,後丙買入乙宅,丙承擔乙出租人地位的契約,乙未移轉押租金與丙,丙要求與甲定立押租金契約,甲故而將對乙押租金契約押金返還請求權讓與丙,以代替交付押租金,丙允諾時,甲丙間即發生移轉押租金所有權之效力,不論丙是否真實從乙取得押租金,於租賃契約屆滿時,甲請求丙返還押租金時,丙不得以未從乙與得押租金的事由,拒絕返還押租金。
https://blog.xuite.net/kenneth.teng/twblog/494294639-簡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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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7267
第 761 條
現實交付→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
簡易交付→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簡易交付→但受讓人已占有動產者,於讓與合意時,即生效力。
占有改定→讓與動產物權,而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得訂立契約,使受讓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
讓與返還請求權→讓與動產物權,如其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讓與人得以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於受讓人,以代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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