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甲在上學途中撿到 A 之身分證、全民健康保險卡;隔日又撿到 B 不慎遺失之汽車駕駛執照,均未交 警處理,而據為己有。甲之行為構成何罪?
(A)二個普通侵占罪
(B)二個侵占遺失物罪,成立法條競合
(C)二個收受贓物罪
(D)二個侵占遺失物罪,二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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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117), C(1), D(841), E(0) #686977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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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天各別犯意侵害兩個個人財產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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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0 條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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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甲在上學途中12/27撿到 A 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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