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甲授與經理權給乙,使乙為其經營管理商號中事務。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若甲限制乙僅得管理商號事務之一部,其限制不得對抗第三人
(B)乙之經理權,因商號所有人甲之死亡而當然消滅
(C)經理人乙對於第三人之關係,視為有為管理上一切必要行為之權
(D)經理人就所任事務,推定有為訴訟上一切行為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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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8), B(114), C(461), D(116), E(0) #1410143
統計: A(218), B(114), C(461), D(116), E(0) #1410143
詳解 (共 4 筆)
#1490971
(A)557->"善意"第三人
(B)564-》"不"因商號....
(D)555-》"視為"有訴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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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524
第 557 條 經理權之限制,除第五百五十三條第三項、第五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五百五十六條所規定外,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 564 條 經理權或代辦權,不因商號所有人之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 第 555 條 經理人,就所任之事務,視為有代理商號為原告或被告或其他一切訴訟上行為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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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4236
§558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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