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甲是 A 地之所有人,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將 A 地賣給乙,並交付乙占有,但尚未辦理所有權移轉 登記。乙與丙訂立買賣契約,將 A 地賣給丙,並交付丙占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請求丙返還所有物
(B)甲得請求丙返還占有物
(C)丙對甲是有權占有 A 地
(D)丙對甲是無權占有 A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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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2), B(103), C(701), D(289), E(0) #2456047

詳解 (共 9 筆)

#4710600

占有人是否為有權占有之判斷,應視占有人有無占有之合法權源,占有人對於占有具有物權或債權上之正當依據者,即不構成無權占有。

本題甲之A地未經民法第758條之規定, 將土地登記於乙前,甲仍為A地所有權人,乙仍得主張有權占有(因乙具有合法權源)


占有連鎖之關係,係指縱使標的物所有人(本題甲)與現占有人(本題丙)間並無任何法律關係,但在符合以下要件時,標的物之現占有人得透過與中間人(本題乙)之關係對於所有權人主張有權占有:

1)中間人對於所有人有合法之占有權源(有權占有)

2)占有人係基於一定法律關係自中間人處取得占有,即占有人對於中間人亦有合法之占有權源(有權占有)

3)中間人於法律上需有得將標的物之占有移轉於占有人之權限(如民法第443條轉租之規定)


綜上要件所述,故丙得主張有權占有,該買賣契約未經解除或撤銷時,甲不得依民法767條第一項前段請求丙返還A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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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3817
甲將A地賣給乙並交付乙占有;乙再將A地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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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1625

占有連鎖在我國實務上須符合三個要件才能主張: 中間人對所有權人,屬有權占有,例如存在買賣、租賃等契約關係。 占有人對中間人,屬有權占有,例如存在買賣、轉租等契約關係。 中間人將直接占有移轉給占有人不違法,例如合法轉租、轉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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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1634
多數學者肯定占有連鎖理論,認為占有連鎖要件有三:一、中間人對所有權人須有合法占有權源;二、占有人須自中間人基於一定法律關係取得占有的權利;三、須中間人有權將直接占有移轉於他人。一旦具備以上三要件則成立「占有連鎖」,占有人得對所有權人主張有權占有;所有權人不得對占有人主張民法第767 條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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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81630
民法第767 條前段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其構成要件有二:一、請求權人須為所有權人;二、相對人係無權占有。二者缺一不可。相對人是否有權占有,則以占有人之占有是 否有「正當權源」為斷。占有人占有之正當權源有二,一為「物權」之占有權源,一為「債權」之占有權源。前者因其占有權源是物權,而物權是絕對權,基於物權為權源之占有,學說上稱為「絕對的占有權」。例如地上權人占有土地,其占有可以對抗任何人。 後者因係基於債權而占有他人之物,而債權屬於當事人間相對關係,因此只能在當事人之間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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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2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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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6511

所有人與占有人之間成立有權源的. 占有,故稱為相對占有占有連鎖,則 ... 賣、轉借、轉租」係以中間人與所有人之法律關係為判斷基準,是二者要件實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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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6514

按「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民法第767條前段復有明文。又按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如原告就其物有所有權存在之事實已經認定,而被告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被告應就其取得占有係有正當權源之事實證明之,如不能證明,則應認原告之請求有理由(最高法院92台上312號判決可資參照)。

以無權占有為原因,請求返還所有物之訴,被告對原告就其物有所有權存 在之事實無爭執,而僅以非無權占有為抗辯者,原告於被告無權占有之事 實,無舉證責任。被告應就其取得占有,係有正當權源之事實證明之,如 不能證明,則應認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此外,占有人無法律上之權源在 他人土上有建築物,其原因不一而足,非必皆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而占有 ,尚不能僅以占有人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之客觀事實,即認占有人主觀 上係基於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而占有(最高法院104年上易字第297號判決可資參照)。

因此,占有固是一件事實,但仍須要有相關證人或證據來證明占有權源,此時若有爭議之處,可設法就權利人有協助或配合占有人行使權利,以推認雙方有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甚或買賣、贈與關係存益,如漏未登記買賣契約,亦是占有的原因,按消滅時效完成,僅債務人取得拒絕履行之抗辯權,得執以拒絕給付而已,其原有之法律關係並不因而消滅。在土地買賣之情形,倘出賣人已交付土地與買受人,雖買受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已完成,惟其占有土地既係出賣人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所交付,即具有正當權源,原出賣人自不得認係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38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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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4599
§767: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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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558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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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將A地賣給乙並交付乙占有;乙再將A地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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