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甲為擔保其對乙銀行之 500 萬元債務,提供自己所有之土地 1 筆為乙設定抵押權。關於抵押權之實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得於抵押權設定之時,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乙。此時,乙如請求移轉
抵押物之所有權,應就抵押物之價值與所擔保之債權額加以結算,多退少補
(B)抵押權人乙於債權清償期屆滿後,為受清償,得與甲訂立契約,以取得抵押物所有權之方式,處分抵押物,此時依法律之規
定,應就抵押物之價值與所擔保之債權額加以結算,多退少補
(C)抵押權人乙,於債權已屆清償期,為受清償,得與甲約定以自行尋找買家之方式實行抵押權
(D)抵押權人乙,於債權已屆清償期,為受清償,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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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 B(248), C(190), D(26), E(0) #494539
統計: A(110), B(248), C(190), D(26), E(0) #494539
詳解 (共 10 筆)
#750864
參民法873-1所謂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抵押物之所有權移轉於抵押權人,稱流抵約定。
是否有契約自由原則迷思?小弟不才,請看以下:(參土地登記規則117-1)
流抵約定,在一開始設定抵押權時就要辦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或是在「清償期屆至前」得另為變更登記,才能進行後續抵押物移轉處分。
如果都不曾辦過流抵約定之登記,而是以另訂契約方式將抵押物移轉於抵押權人,不符合土地登記規則117-1規定,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將出現障礙;蓋流抵約定若未經登記,不知情第三人恐受損害,例如:甲若不還錢土地就過戶給乙,該約定未登記,無公示效果,不知情的丙竟借錢給甲當第二次序抵押權人,到時候土地變成乙的,丙受償啥?
結論:B選項並未遵循法律應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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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6684
我的理解是(同上)
屆前 873-1 約定屆後 多退少補(A)
屆後 873 法院拍賣 (D)
不要法拍就用878 (C) 喬所有權或其他方式處理
(B)錯在後半段,878沒說要結算,多退少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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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398
請問B錯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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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253
A 873-1
B 873-1
C 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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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8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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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3557
B是前段敘述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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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656
BC都不知道出處,C的自行尋找買家總覺得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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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5984
第 873-1 條
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
,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
部分,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
抵押人在抵押物所有權移轉於抵押權人前,得清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以
消滅該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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