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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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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1 專技高考_律師: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18440
> 試題詳解
17 關於憲法上土地政策之敘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土地增值稅是立法者所創設的稅制,立法院可以決定其存廢
(B)按土地交易價格課稅的制度違憲
(C)土地增值稅係因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故其增值利益應由人民所共享
(D)土地增值稅係作為懲罰地主囤積土地的有效工具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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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5), C(272), D(12), E(0) #687442
詳解 (共 1 筆)
角胡麻
B1 · 2017/04/09
#2011761
第 143 條: 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
(共 15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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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下列何者非得為聲請釋憲之主體? (A)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立法委員 (B)總統府 (C)考試院 (D)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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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立法委員在立法院內的表決行為,對院外應負何種責任? (A)政治責任 (B)民事賠償責任 (C)行政責任 (D)刑事責任代號:2901 頁次: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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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下列何者為監察院「彈劾權」行使之對象? (A)總統 (B)立法委員 (C)法官 (D)公立大學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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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下列公法上之爭議事件,依現行有效法規,何者屬行政法院管轄? (A)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不服主管警察局作成之裁處,所提起之訴訟 (B)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選舉或罷免無效、當選無效、罷免案通過無效及罷免案否決無效 之訴訟 (C)律師違反律師法,不服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之決定,提起救濟之事件 (D)公務人員不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對其所提起之復審所作之決定,而提起之訴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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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甲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遺產稅核定通知後逾 6 個月,始獲法院判決確定所繼承之債權,因債務 人死亡無財產可供執行,債權未獲實現。甲據以向國稅局申請依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重開程序,國 稅局以其非屬新事證,不合重開程序要件,予以否准。甲得循下列何項程序救濟? (A)提起訴願、課予義務訴訟 (B)提起訴願、撤銷訴訟 (C)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訟 (D)提起公法上一般給付訴訟
#687447
23 中華電信公司因不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定調降其固網費率,依現行司法實務見解,應循下列何 項程序尋求救濟? (A)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獨立機關所為處分毋須經訴願程序,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B)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獨立機關所為處分得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起訴願後,提起行政訴訟 (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行政院所屬機關,得向交通部提起訴願後,提起行政訴訟 (D)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行政院所屬機關,得向行政院提起訴願後,提起行政訴訟 (E)以上皆非
#687448
25 下列有關行政訴訟管轄權之敘述,依現行有效之行政訴訟法規定,何者錯誤? (A)住在臺中的甲因全民健康保險拒絕給付新臺幣 100 萬元事件,以在臺北的中央健康保險局為被告 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件甲得就近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為管轄法院 (B)住在臺南的乙擁有一筆位於臺中市的土地,乙不服內政部所為該筆土地之徵收處分欲提起撤銷訴 訟,本案件得以被告機關所在地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為管轄法院 (C)丙服務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位於臺北市),但被派駐在高雄市服務,若丙因職務關係與該局有 所爭執欲提起行政訴訟,本案亦得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為管轄法院 (D)丁向被告機關所在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即使被告機關其後搬遷至高雄市,亦不影 響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對於本案之管轄權
#687450
26 下列有關國家賠償法與其他法律間關係之敘述,何者正確? (A)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670 號解釋之意旨,冤獄賠償法係國家賠償法之特別法 (B)民法為國家賠償法的補充法,因此除國家賠償法有特別規定者外,國家賠償案件適用民法之規定 (C)民法為國家賠償法的補充法,因此有關國家賠償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應適用民法之規定 (D)土地法第 68 條有關土地登記錯誤賠償性質上並非國家賠償,因此被害人得合併行使「土地登記錯 誤賠償」與「國家賠償」而不產生衝突
#687451
27 下列有關行政訴訟假處分的敘述,何者錯誤? (A)提起撤銷訴訟之原告,不得對於系爭行政處分聲請行政法院作出假處分之裁定 (B)凡不能以本案訴訟達成救濟目的者,亦不得聲請假處分 (C)行政法院得不待當事人聲請,自行依職權裁定假處分 (D)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 時狀態之處分
#687452
28 以下有關我國行政訴訟法上訴訟參加之敘述,何者正確? (A)本案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限於第三人有聲請時,行政法院始得裁 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 (B)對於行政法院命參加訴訟之裁定,本案訴訟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明不服 (C)必要共同訴訟之原告、被告以外的參加人,可對本案訴訟進行訴之追加、變更、提起反訴、訴之 撤回 (D)行政法院之判決,對於經行政法院以裁定命必要共同訴訟之第三人參加訴訟,而未為參加者,亦 有效力
#687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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