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關於結社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大法官不得參加政黨
(B)公務人員可組成公務人員協會
(C)大學教師可組成教師工會
(D)獨立機關之成員一律不得參加政黨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54), B(984), C(230), D(7312), E(0) #1609297
統計: A(554), B(984), C(230), D(7312), E(0) #1609297
詳解 (共 9 筆)
#2518200
第 15 條
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任職前已參加政黨、
政治團體者,應退出之。
法官參與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應於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一年以前,或參
與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應於辦理登
記前,辭去其職務或依法退休、資遣。
法官違反前項規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之候選人。
233
4
#2473462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5條
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n職務。
138
2
#2334564
第5條 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66
0
#3614991
回復9F 他們任職期間不必退黨,但其政治行為有自律規範限制
考試院考試委員自律規範 第3條 考試委員於任職期間,不得有下列政治活動行為:
(一)兼任政黨、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或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二)直接介入政黨派系紛爭。
(三)於規定之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
(四)為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主持集會、發起遊行、領導連署活動或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五)公開為公職候選人助選。
監察院監察委員自律規範 第2條
監察委員依法行使職權,應超出黨派,保持中立。
監察委員於任職期間不得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協助政黨吸收黨員。
二、為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宣傳其政治主張。
三、為公職候選人助選。
四、為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籌募經費。
五、擔任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六、介入黨政派系紛爭。
七、其他有關黨派之政治性活動或行為。
2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