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關於結社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大法官不得參加政黨
(B)公務人員可組成公務人員協會
(C)大學教師可組成教師工會
(D)獨立機關之成員一律不得參加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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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4), B(984), C(230), D(7312), E(0) #1609297

詳解 (共 9 筆)

#2518200
第 15 條
法官於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任職前已參加政黨、
政治團體者,應退出之
法官參與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應於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一年以前,或參
與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應於辦理登
記前,辭去其職務或依法退休、資遣。
法官違反前項規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之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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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3462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5條

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n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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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0286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5條  公務人員得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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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4564

第5條  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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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4991

回復9F 他們任職期間不必退黨,但其政治行為有自律規範限制

考試院考試委員自律規範 第3條 考試委員於任職期間,不得有下列政治活動行為:
(一)兼任政黨、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或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二)直接介入政黨派系紛爭。
(三)於規定之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
(四)為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主持集會、發起遊行、領導連署活動或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五)公開為公職候選人助選。

監察院監察委員自律規範 第2條
監察委員依法行使職權,應超出黨派,保持中立。
監察委員於任職期間不得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協助政黨吸收黨員。
 二、為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宣傳其政治主張。
 三、為公職候選人助選。
 四、為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籌募經費。
 五、擔任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六、介入黨政派系紛爭。
 七、其他有關黨派之政治性活動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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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6177
17 關於結社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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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5068
法官法第15條(參政之禁止)【個案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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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8602
獨立機關的成員並沒法明文規定不得參加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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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7607
(A)法官法第 15 條法官於任職期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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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393872
未解鎖
法規名稱: 法官法 EN 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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