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關於行政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甲飲酒駕駛汽車,為警攔查,發現其吐氣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經裁罰新臺幣 10 萬元;而涉 刑事犯罪部分,另經法院判處罰金新臺幣 3 萬元,基於從輕原則,監理機關依法不可事後再裁 決命甲補繳納新臺幣 7 萬元
(B)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因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時,應停止其進行
(C)乙同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A、B 機關均有管轄權,因 A 機關處理在先,因此依法應 由 A 機關管轄該案件
(D)行政機關執行行政罰職務之人員,應向違反行政法規定之行為人出示其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 並告知其所違反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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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46), B(355), C(202), D(75), E(0) #2966644
統計: A(3646), B(355), C(202), D(75), E(0) #2966644
詳解 (共 10 筆)
#5654059
行政罰之競合-行政罰與刑法
行政罰法第26條
(1)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2)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
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3) 第一項行為經緩起訴處分或緩刑宣告確定且經命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政府機關、政府
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者,其所支付之
金額或提供之勞務,應於依前項規定裁處之罰鍰內扣抵之。
(4) 前項勞務扣抵罰鍰之金額,按最初裁處時之每小時基本工資乘以義務勞務時數核算。
(5) 依第二項規定所為之裁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依受處罰者之申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已收繳之
罰鍰,無息退還:
A. 因緩起訴處分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起訴處分經撤銷,並經判決有罪確定,且未受免刑或緩刑之宣告。
B. 因緩刑裁判確定而為之裁處,其緩刑宣告經撤銷確定。
[三民輔考-行政法(概要)完全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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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9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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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0226
(A)是基於刑法優先原則(行政罰法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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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7985
已罰金即不可再罰鍰(但還是可以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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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0998
關於行政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甲飲酒駕駛汽車,為警攔查,發現其吐氣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經裁罰新臺幣 10 萬元;而涉刑事犯罪部分,另經法院判處罰金新臺幣 3 萬元,基於刑事優先原則,監理機關依法不可事後再裁決命甲補繳納新臺幣 7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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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如依法有據,行政機關得命行為人繳納高於罰金額度的罰鍰。例如「修法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規定,當酒駕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最低罰鍰基準時,應繳納不足最低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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