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有關人身自由之敘述,何者錯誤?
(A)警察機關得依法定程序逮捕拘禁人民
(B)受逮捕拘禁之人民應由法院審問
(C)人民因犯罪嫌疑受逮捕拘禁時,至遲應於 24 小時內移送檢察官
(D)逮捕拘禁機關應以書面告知本人與其指定親友逮捕拘禁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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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2), B(500), C(1916), D(132), E(0) #3116489
統計: A(132), B(500), C(1916), D(132), E(0) #3116489
詳解 (共 4 筆)
#5952074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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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有關人身自由之敘述,何者錯誤?
(A) 警察機關得依法定程序逮捕拘禁人民
(B) 受逮捕拘禁之人民應由法院審問
(C) 人民因犯罪嫌疑受逮捕拘禁時,至遲應於 24 小時內移送檢察官
(D) 逮捕拘禁機關應以書面告知本人與其指定親友逮捕拘禁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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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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