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戶籍法規定,下列何種行為不受處罰?
(A)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戶口調查
(B)無正當理由未隨身攜帶國民身分證
(C)無正當理由未於法定期間內申請戶籍登記
(D)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查證戶籍登記事項之資料
統計: A(24), B(1070), C(28), D(19), E(0) #2573607
詳解 (共 4 筆)
(A)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戶口調查
戶籍法第 77 條
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戶口調查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拒絕
依第六十八條規定提供查證戶籍登記事項之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
九千元以下罰鍰。
(B)無正當理由未隨身攜帶國民身分證
戶籍法第 56 條
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
戶口名簿由戶長保管。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時,戶長應提供戶口名簿,
不得扣留。
(並無規定罰則)
(C)無正當理由未於法定期間內申請戶籍登記
戶籍法第 79 條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
請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
新臺幣九百元罰鍰。
(D)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查證戶籍登記事項之資料
戶籍法第 77 條
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戶口調查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拒絕
依第六十八條規定提供查證戶籍登記事項之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
九千元以下罰鍰。
依戶籍法規定,下列何種行為不受處罰?
(A)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戶口調查(A)
(B)無正當理由未隨身攜帶國民身分證(B)
(C)無正當理由未於法定期間內申請戶籍登記(C)
(D)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查證戶籍登記事項之資料(D)
戶籍法 第56條
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沒有規定處罰)
戶口名簿由戶長保管。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時,戶長應提供戶口名簿,不得扣留。
戶籍法 第77條
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戶口調查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拒絕依第六十八條規定提供查證戶籍登記事項之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
戶籍法 第79條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九百元罰鍰。
戶籍法 第68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為查證戶籍登記事項,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或人民應提供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