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公務員如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職務,下列何者不符合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
(A)公務員兼任無給職工作不得影響其本職工作
(B)公務員兼任無給職工作不得影響政府信譽或與公務員有利益衝突
(C)公務員兼任無給職工作前應報經服務機關同意
(D)機關首長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應報經上級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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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 B(214), C(2563), D(1878), E(0) #3311620
統計: A(107), B(214), C(2563), D(1878), E(0) #3311620
詳解 (共 10 筆)
#6212948
公務員服務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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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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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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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公務員依法令兼任前二項公職或業務者,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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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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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 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 不用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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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1253
公務員服務法 第15條
1.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
2.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3. 公務員依法令兼任前二項公職或業務者,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
4.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C)
5. 公務員有第二項但書及前項但書規定情形,應報經服務機關(構)備查;機關(構)首長應報經上級機關(構)備查。(D)
6. 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7. 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行為,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不得為之。(A)(B)
8. 公務員兼任第三項所定公職或業務及第四項所定工作或職務;其申請同意之條件、程序、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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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4503
| 考誰 | 幹嘛 | 例如 |
| 有錢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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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錢備查
(但書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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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兼 | 服務機關(構)同意or備查 | |
| 機關首長兼 | 上級機關(構)同意or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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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服務法 第 15 條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①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②領證職業及其他③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①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②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③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④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依法令兼任前二項公職或業務者,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 公務員兼任④教學或研究工作或⑤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有第二項但書及前項但書規定情形,應報經服務機關(構)備查;機關(構)首長應報經上級機關(構)備查。 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⑥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⑦財產之處分、⑧智慧財產權及⑨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行為,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不得為之。 公務員兼任第三項所定公職或業務及第四項所定工作或職務;其申請同意之條件、程序、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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