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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3年 - 113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三等_移民行政: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120477 | 科目: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3年 - 113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三等_移民行政:國境執法與刑事法(包括刑法與刑事訴訟法)#120477

年份:113年

科目:國境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

17 公務員甲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向廠商索取賄款,但甲擔心自己親自收取賄款有遭到廉政單位發覺之可能,遂與其妻乙商量,由乙前往廠商處收取賄款以掩人耳目。關於甲、乙二人之刑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公務員收受賄賂罪」之正犯,乙不成立犯罪
(B)甲成立「公務員收受賄賂罪」之正犯,乙成立「公務員收受賄賂罪」之幫助犯
(C)甲成立「公務員收受賄賂罪」之間接正犯,乙不成立犯罪
(D)甲、乙成立「公務員收受賄賂罪」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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